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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*印发《中国共产**员权利保障条例》
时间:2021-01-26 08:58:10 浏览:14084 下载文件

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 近日,中共*印发了修订后的《中国共产**员权利保障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并发出通知,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。

通知指出,2004年9月中共*印发的《中国共产**员权利保障条例》,作为加强*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性法规,在保障*员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。根据新的形势、任务和要求,**对《条例》予以修订。这次修订的《条例》,坚持以*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*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、三中、四中、五中全会精神,以*章为根本遵循,落实新时代*的建设总要求,明确*员权利保障的原则和总体要求,细化*章规定的*员权利,完善保障措施,压实*组织、领导干部的职责任务,保障*员正确行使权利,对于充分体现我们*的领导制度优势,发挥*员主体作用,把全体*员更加紧密地团结在**周围,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共同奋斗,具有重要意义。

通知要求,广大*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和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,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、担当责任、遵守纪律为前提。各级*组织要增强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加强对《条例》实施的组织领导,抓好学习宣传,开展经常性*员义务和权利教育,认真履行*员权利保障工作职责,完善制度机制,强化执行落实,激励*员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。要加强对《条例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,作为巡视巡察内容,推动《条例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。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《条例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,要及时报告**。

《条例》全文如下。

中国共产**员权利保障条例
(2004年9月9日中共**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04年9月22日中共*发布
2020年11月30日中共**治局会
议修订 2020年12月25日中共*发布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坚持*的领导,加强*的建设,发扬*内民主,保障*员权利,增强*的生机活力,根据《中国共产*章程》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*员权利保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*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增强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不忘初心、牢记使命,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*,推动各级*组织落实和保障*员权利,激发广大*员的积极性、主动性、创造性,增强*的创造力、凝聚力、战斗力,永葆*的先进性和纯洁性,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。

第三条 *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
(一)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,既激发*员参与*内事务的热情,又要求*员按照*性原则行使权利;

(二)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,切实履行*章规定的义务,正确行使各项权利,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;

(三)坚持在*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,不允许任何*员享有特权;

(四)坚持充分全面保障*员权利,完善权利保障措施,畅通权利行使渠道,增强工作实效。

第四条 *组织必须尊重*员主体地位,强化管*治**治责任,将*员权利保障融入新时代*的建设,严格按照*章和其他*内法规保障*员各项权利、完善*员权利保障制度机制。

*员应当增强*的观念和主体意识,将行使*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*应尽的责任,向*组织讲真话、讲实话、讲心里话,敢于担当、敢于负责,遵守纪律规矩,正确行使权利。

第五条 任何侵犯*员权利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。*组织应当以事实为根据、以*章*规*纪为准绳,对侵犯*员权利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。

第二章 *员权利的行使

第六条 *员享有的*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,*的任何一级组织、任何*员都无权剥夺。预备*员除了没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,享有同正式*员一样的权利。

*员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*员的权利。

第七条 *员有*内知情权,有权按照规定参加*的有关会议、阅读*的有关文件,了解*的路线方针*策和决议,本人所在*组织贯彻**决策部署以及上级*组织决定、落实全面从严治*主体责任、开展重点工作情况以及其他*内事务。

第八条 *员有接受*的教育培训权,有权提出教育培训要求,参加*组织安排的集中学习教育、专题学习教育、集中轮训、脱产培训、网络培训。

第九条 *员有*内参加讨论权,有权在*的会议上和*报*刊上参加关于*的理论、*策的学习讨论,并充分发表意见;有权按照规定在*内参加有关重要决策和重要问题的讨论,参加*组织开展的征求意见等活动,反映真实情况,积极建言献策。

*员在讨论*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略的过程中,应当自觉同**保持高度一致。

第十条 *员有*内建议和倡议权,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人所在*组织、上级*组织直至*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,有权按照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推荐优秀干部,在*组织巡视巡察、检查督查中对*的工作提出建议。

第十一条 *员有*内监督权,有权在*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*的任何组织和任何*员,揭露、要求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,在民主评议中指出领导干部和其他*员的缺点错误;有权向*组织反映对本人所在*组织、领导干部、其他*员的意见。*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*组织。

*员有权向*组织负责地揭发、检举*的任何组织和任何*员的违纪违法事实,提出处理、处分有违纪违法行为*组织和*员的要求。

*员进行批评、揭发、检举以及提出处理、处分要求,应当通过组织渠道,不得随意扩散传播、网络散布,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,更不得捏造事实、诬告陷害。

第十二条 *员有*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,有权向所在*组织或者上级*组织反映领导干部不称职的情况,负责地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领导干部的要求。

*员提出罢免或者撤换要求应当严肃负责,按照组织原则,符合有关程序。

第十三条 *员有*内表决权,有权按照规定在*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参加表决,在表决前了解情况,在讨论中充分发表意见。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、不赞成或者弃权。

第十四条 *员有*内选举权,有权参加*内选举,了解候选人情况、要求改变候选人、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。

*员有*内被选举权,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。

第十五条 *员有*内申辩权,有权实事求是地对被反映的本人问题向*组织作出说明、解释;在基层*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,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,其他*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。

第十六条 *员有*内提出不同意见权,对*的决议和*策如有不同意见,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,有权向*组织声明保留,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*的上级组织直至*反映;有权按照规定在*组织讨论决定“三重一大”事项或者征求意见、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公示等过程中提出不同意见。

*员不得公开发表同*决定不一致的意见。

第十七条 *员有*内请求权,遇到重要问题需要*组织帮助解决的,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*组织、上级*组织直至*提出请求,并要求有关*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。

第十八条 *员有*内申诉权,对于*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、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、审查结论不服的,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*组织、上级*组织直至*提出申诉。

*员认为*组织给予其他*员的处理、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、审查结论不当的,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*组织直至*提出意见。

第十九条 *员有*内控告权,合法权益受到*组织或者其他*员侵害的,有权向本人所在*组织、上级*组织直至*提出控告,要求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规依纪进行处理。

第三章 保障措施

第二十条 *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确定*务公开的内容、方式和范围,保障*员及时了解*内事务。

*的代表大会、代表会议和*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,*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*员传达。*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*员通报。

*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为*员提供阅读*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。*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,*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。

第二十一条 *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*员大会、*小组会、支部委员会会议和组织生活会,开展谈心谈话,组织民主评议,保障*员参加学习讨论、议事决策,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。

第二十二条 *组织应当按照规定、有计划地对*员进行教育和培训,深入开展*的创新理论教育,加强*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,注重了解和掌握*员的学习需求,创新教育培训方式,有针对性地开展*策、科技、管理、法规等培训,保证*员接受教育培训的学时和质量。

第二十三条 *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,应当通过调研、论证、咨询等方式,充分征求*员意见,在*内凝聚共识、汇集智慧。*的路线方针*策和**重大决策部署、重要*内法规研究制定过程中,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征求*员意见。*的地方组织、基层组织研究作出重要决议决定,应当在本级组织管辖的一定范围内征求*员意见。一般情况下,对于存在重大分歧的,应当在进一步调查研究、交换意见后再启动决策程序。

第二十四条 *组织应当积极利用*的会议、报刊、网站,为*员参加*的理论和*策讨论、发表认识体会、提出意见建议提供条件。注重汇总研究*员意见,用以加强和改进*的工作。下级*组织应当根据上级*组织的安排,组织*员参加讨论。

第二十五条 *组织应当紧扣新时代*建工作特点和*员权利保障要求,创新保障*员权利的方法手段,为*员行使权利提供便捷渠道。

第二十六条 *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,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,决定重要问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表决。表决前应当充分讨论酝酿,表决情况和不同意见及其理由应当如实记录。

第二十七条 *组织应当支持和鼓励*员对*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。对于*员的建议和倡议,*组织应当认真听取、研究,合理的予以采纳;对于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,应当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*员给予表扬。

*组织应当支持和保护向组织讲真话、报实情的*员,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。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*员,只要本人坚决执行*的决议和*策,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;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*员,应当进行批评、帮助、教育。

第二十八条 *组织应当健全*代表大会代表联系*员制度,支持和保障*代表大会代表加强与基层*员的联系,了解和反映*员意见和建议,听取*员对其履职的意见。领导干部应当认真执行直接联系*员制度,深入实际、深入基层,主动听取*员意见和诉求,及时回应*员关切。

第二十九条 *组织进行选举时,应当严格执行选举制度规则,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。

*的任何组织和任何*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*员在*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,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。

第三十条 *员被依法留置、逮捕的,*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*员权利。根据监察机关、司法机关处理结果,可以恢复其*员权利的,应当及时予以恢复。

*员受留*察看处分期间,没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留*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,期满后应当恢复其*员权利。

*员被停止*籍的,*员权利相应停止。对于停止*籍的*员,符合条件的,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*籍和*员权利。

第三十一条 *组织在巡视巡察和检查督查中,可以通过个别谈话、召开座谈会、调查研究、受理来信来访等方式,广泛收集和听取*员意见建议。

被巡视巡察、检查督查的*组织应当保障*员反映意见的权利,不得妨碍*员反映问题、提出建议。

第三十二条 *组织应当严格落实*内民主监督各项制度,畅通监督渠道,支持和鼓励*员发扬斗争精神,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。对于*员的批评、揭发、检举、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理、处分和罢免、撤换要求,*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恰当处理,并给予负责的答复。

*组织应当保障检举控告人的权益,对检举控告人的信息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,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和人员。提倡和鼓励实名检举控告,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、优先处置,告知受理情况、反馈处理结果;对于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,应当给予表扬。

对于*员检举控告和反映的问题,任何*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、拖延不办。对于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*员,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,不准擅自进行追查,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、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。

第三十三条 *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,把*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、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,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;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,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;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,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。正确把握*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,给予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的处理,保护*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。

第三十四条 对于诬告陷害行为,*组织应当依规依纪严肃处理。对于经核查认定*员受到失实检举控告、确有必要澄清的,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。

第三十五条 在对*员进行监督执纪中应当充分保障*员权利,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,不得使用违反*章*规*纪和法律法规的手段、措施。对于本人的说明和申辩、其他*员所作的证明和辩护,应当认真听取、如实记录、及时核实,合理的予以采纳;不予采纳的,应当说明理由。*员实事求是的申辩、作证和辩护,应当受到保护。

处理、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同本人见面。处理、处分的决定应当向本人宣布,并写明*员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。事实材料和决定应当由本人签署意见,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,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。

第三十六条 *组织对受到处理、处分的*员应当进行跟踪回访,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、改正错误,放下包袱、积极工作。对于影响期满、表现好的*员,符合条件的应当正常使用。

第三十七条 *组织应当认真处理*员的申诉,并给予负责的答复。对于*员的申诉,有关*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复议、复查,不得扣压。上级*组织认为必要时,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*组织进行复议、复查。

经复议、复查或者审查决定,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,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。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,给予批评教育;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,有关*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。

*员对*组织给予其他*员的处理、处分或者鉴定、审查结论提出的意见,有关*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。

第三十八条 企业、农村和街道、社区等*的基层组织应当注重维护流动*员权利,加强和改进流动*员管理和服务工作,健全流出地、流入地*组织沟通协调机制,保障流动*员正常参加组织生活、行使*员权利。

第三十九条 *组织应当关心*员思想、工作、学习、生活,做好*内关怀帮扶工作。对于*员提出的请求应当及时受理,合理合规的应当及时解决,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说明情况,不属于*组织职责范围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。

第四章 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

第四十条 *委(*组)必须落实全面从严治*主体责任,加强对*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领导,严格执行*员权利保障方面的*内法规和制度措施;明确同级纪委和*的工作机关、直属单位以及相当于这一层级的*组(*委)的相关任务和要求,督促下级*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相关职责,及时发现和纠正*员权利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宣传*员权利保障方面的*内法规和*策要求,经常开展*员义务和权利教育,引导广大*员增强责任意识、正确行使权利。

第四十一条 *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担负起保障*员权利的职责,加强对*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*员权利保障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,受理和处置有关*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、控告和申诉,检查和处理侵犯*员权利方面的案件,对侵犯*员权利的*组织和*员作出处理、处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、处分建议。

第四十二条 *委办公厅(室)、组织部、宣传部、统战部、*法委员会和*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等*的工作机关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,抓好*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;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*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重要问题,向本级*委、纪委提出意见建议,为保障*员权利正常行使创造条件、提供服务。

第四十三条 *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,严格落实*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,保障*员充分行使各项权利;经常了解*员意见和诉求,及时研究解决,发现*员权利受到侵犯的,及时处理或者向上级*组织报告。

第四十四条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应当以身作则,带头履行*员义务、正确行使*员权利,提高民主素养,平等对待同志,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,营造*员积极行使权利的良好氛围。

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*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,支持和鼓励*员正常行使权利。各级*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,加强对*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相关机制建设,推动解决突出问题,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*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。

第四十五条 *组织和领导干部有下列侵犯*员权利情形之一的,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:

(一)不按照规定公开*内事务,侵犯*员知情权;

(二)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,压制、破坏*内民主,违规决定重大问题;

(三)在民主推荐、民主测评、民主评议、考核考察和*内选举等工作中,违背组织原则,以强迫、威胁、欺骗、拉拢等手段,妨碍*员自主行使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;

(四)对*员批评、揭发、检举、控告、申辩、作证、辩护、申诉等正常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追究,或者采取阻挠压制、打击报复等措施妨碍*员正常行使权利;

(五)泄露揭发、检举、控告等应当保密的信息;

(六)违规违法使用审查调查措施,侵犯*员合法权益;

(七)对*员正常行使权利的诉求消极应付、推诿扯皮,依照*策或者有关规定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;

(八)其他侵犯*员权利的情形。

第四十六条 *员不正确行使权利,损害*、国家和人民利益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:

(一)公开发表违背*的理论路线方针*策和**重大决策部署的观点和意见;

(二)不按照组织原则和程序进行批评、揭发、检举、控告以及提出处理、处分、罢免、撤换要求,或者随意扩散、传播;

(三)制作、发布、传播违反*的纪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信息或者其他信息;

(四)捏造事实、伪造材料诬告陷害;

(五)其他不正确行使*员权利的行为。

第四十七条 对于有侵犯*员权利行为的*组织,上级*组织应当责令改正;情节较重的,按照规定追究纪律责任。

对于有侵犯*员权利行为的*员,其所在*组织或者上级*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、责令赔礼道歉,以及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、诫勉等方式给予处理;情节较重的,按照规定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、*纪处分。

第四十八条 *组织和领导干部违反*章和其他*内法规的规定,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保障*员权利的职责,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,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*委(*组)、*的纪律检查机关或者*的工作机关予以问责。

第四十九条 对于因侵犯*员权利受到*纪追究或者在保障*员权利方面失职失责被问责的*员,需要给予*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,作出*纪处分决定、问责决定的*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,由相关单位依法给予*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五十条 *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。

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*纪律检查委员会商*组织部解释。

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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